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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茂名网
    2020-02-06 16:40:45
    → 快速回复 点击数:422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茂名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仍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茂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茂,以及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举办聚会、聚餐、年例、游神、广场舞等多人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规开(复)工,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防疫、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足以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报料热线:138286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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