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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媒体解读

    茂名网
    2024-05-16 12:00:08
    → 快速回复 点击数:995

    茂名市2020年发布实施的《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有效指导了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但该细则已于2023年12月失效。为确保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市自然资源局梳理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调查和发证过程中各类问题情形,开展修订工作,于2024年5月印发实施新的《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意义重大。对农村居民而言,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明晰农村不动产的产权,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从而有效减少因权属争议引发的诸多社会矛盾。《细则》的印发适用于茂名市全市范围内“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

      

    《细则》有效期长达五年

    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小编根据群众较为关心的

    几个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1
    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的,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1982年2月13日前占用宅基地建房,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止,占用宅基地建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出具意见,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015年3月1日后占用宅基地建房,原则上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规定进行办理。

         

    2
    如何认定“一户一宅”中“一户“的概念?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3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房屋,宅基地登记面积如何确定?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宗地红线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
    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5
    对“房地一体”调查过程中涉及“三调”与“二调”地类信息不一致的宗地,如何确定地类?

    答:对“房地一体”调查过程中涉及“三调”与“二调”地类信息不一致的宗地,以“三调”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6
    “三级确认”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未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村庄规划的房屋,对审批手续不全等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份、房屋扩建的认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房屋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村民小组、村委(居委)、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方法进行,确认后形成审核表作为权属资料使用。

            

    三级确认具体流程为:村(居)民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审核,公示30天无异议后予以确权登记。由行政村统一组织填制相关确认表格。


    7
    如何保障农村妇女不动产权益?

    答: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8
    权利人未提供旧证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前,需回收注销旧证再办理新证。权利人未提供旧证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后,旧证一律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



    “码”上了解

    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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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上了解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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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上了解

    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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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茂名市不动产 茂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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