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因病死亡
遗属待遇怎么办理?
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含当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遗属可向广东省内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下同)。
遗属待遇不得跨地区重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抚恤金和工伤保险抚恤金不得重复领取。
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
参保人曾在广东省内多地参保的,遗属可向其中任一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
申请资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为参保人死亡时间)或参保人死亡材料,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其中一种,可不填写承诺书。
(三)申领待遇的遗属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领待遇的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亲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档案材料、街道(乡镇)、社区(村)出具的亲属关系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等。
(五)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无法提供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应提供申领待遇遗属的社会保障卡等。
(六)其他所需材料及特殊核查情形:
1、对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历史信息审核相关规定相应材料。
2、对在外省有实际缴费未转移接续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1号)规定办理。
注:申领遗属待遇的遗属属于参保人的继承人范围的,可一并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来源:茂名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