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网友报料:合江镇新圩罗伞坡五保老人周亚法居所被村委主任周奕文伙同他人以8000元强行买下,并拆除房屋,连屋地也被挖掉,致五保老人周亚法无家可归。
究竟一个村委主任为何如此大胆,光天化日之下强占五保老人房产?为何至今未受到法律制裁?五保老人现状如何?
此事件涉及两位年迈老人,其中一个更是无亲无故的五保老人,为何在农村五保老人的私人财产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呢?
据了解,在今年五月份,新圩村委主任周奕文,在未取得任何批示及准许文件的情况下(合江镇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制止,其一伙仍一意孤行),欲在辖区内搞开发。由于开发地块位于河堤边上,需要填土。刚好五保老人周亚法居所是一方岭咀,其泥土适合填河堤、并且挖平后可作商用。周奕文便伙同另一商人周冠强(合江新圩圩边村人,外号亚帝,在周亚法居所对面开构件厂),出资8000元,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强行买下周亚法居所,并用周冠强的挖掘机进行拆屋、挖土方,并承诺挖平周亚法居所后所得土地租给周冠强作构件厂之用。
周亚法居所被强拆后无家可归,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求助,虽然镇政府民政事务部门每次均予立案并协助处理,但均未能为周亚法追回损失。周亚法因无家可归
新圩村委主任周奕文一伙欲开发的地块原来是个废弃的沙场,归周瑚天老人所有,并建有房屋、沙斗,种有作物。被周奕文一伙强行拆除占有,并回填土方,欲搞开发之用。周瑚天老人曾到村委会、镇政府求助、并到合江镇派出所报案,而且其被毁坏的私有财产也由化州市物价局打价核损,价值3万余元。但合江所至今仍无立案,任由恶徒逍遥法外。
70余岁的老人,本来应该多得到一点关爱。村级干部本来应为群众谋福祉,但周奕文一伙居然利欲熏心,强行霸占五保老人私有财产。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干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外《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即使周亚法是一个五保老人、无亲无故,其私有财产也不应这样被强占;即使五保老人百年之后,其财产也不能被强行霸占。因为我国法律有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其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