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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最牛保护伞—— 茂名市卫计局和茂南区卫计局

    2016-11-22 14:24:22
    → 快速回复 点击数:310

    尊敬的广大媒体、网友:

    现将广东省茂名市卫计局和茂南区卫计局,特别是以局长杨泽鋆副局长郑康太为首的茂南区卫计局,纵容以院长唐利全、副院长陈观为首的茂南区人民医院无证人员李亚建、陆一雄非法行医,造成医疗事故后又包庇该医院院长唐利全、副院长陈观、医务科长林军选、带教医生柯向贤及非法行医人员眼科李亚建、陆一雄的医疗事故罪等内幕向大家曝光,让大家都来了解、评议茂名市、茂南区两级卫计局的所作所为,以及这家所谓的公立医院背后不把群众生命放在眼内,拿群众生命当试验品的黑幕。

    投诉人名叫苏群,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北淦车田尾村人。投诉人本是一个身体健康、双目明亮的农村妇女,2014年2月2日因眼睛痕痒前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谁料眼睛不但没治好,反而因为李亚建医生的违规注射及陆一雄医生的违规手术造成我左眼失明。随后经茂南区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高州市人民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等各大医院医生主任专家精心诊断和治疗,辗转了两年多的时间,投诉人眼睛直到现在仍处失明状态,并伴随水肿、发炎状况,日夜寝食难安,仍四处求医。以下是患者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就诊时的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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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料热线:13828680359
    用户评论 (15)
    • 2016-11-22 15:52:04 1#

      好长。。。。。

    • 2016-11-22 15:51:34 2#

      请求本版版主删除本帖

    • 2016-11-22 15:22:47 3#

      这种医院与外面的私人医院没有什么两样了,信不过产品

    • 2016-11-22 15:21:59 4#

      茂南区人民医院应是承包出来的了,算不上公立医院吧

    • 2016-11-22 15:19:53 5#

      quote:
      给我一个吻 发表于 2016-11-22 15:14
      唉,这些事情怎么说呢,至少态度要放好些吧


      就是啊,这社会……这就是现实,感谢关注

    • 2016-11-22 15:18:58 6#

      quote:
      城市微光 发表于 2016-11-22 15:13
      这什么医师


      当时什么医师都不是,资格证都没有。感谢关注!

    • 2016-11-22 15:14:52 7#

      唉,这些事情怎么说呢,至少态度要放好些吧

    • 城市微光

      2016-11-22 15:13:15 城市微光 8#

      这什么医师

    • 2016-11-22 14:24:29 9#

      更荒唐的是,茂南区卫生局在回复投诉人《投诉信》的第一次答复时承认李亚建无证,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由该院柯向贤医生带教。在2016年9月1日的第二次答复中,茂南区卫计局出于保护柯向贤医生,则对柯向贤医生的违规带教行为只字不提。

      唉!这明摆着在庇护相关医生及医院,这是露骨的避重就轻,露骨的庇护。投诉人想不到法律、法规在茂南区卫计局竟如一纸空文一般。

      投诉人不服,又向茂名市卫计局投诉,想不到该局同样庇护茂南区卫计局及茂南区人民医院,对茂南区卫计局及医院的责任只字不提,仅以所谓“对于医疗机构和其它相关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我局已责成茂南区卫计局应依法依规定进行处理”答复内容作出《关于对苏群信访事项的答复》打发投诉人。唉!投诉人想茂名卫计局、茂南区卫计局卫生主管部门竟然官官相护,百般庇护茂南区人民医院。以下是茂名市卫计局对投诉人的投诉答复:



      基于以上事实,投诉人认为:

      1、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茂南区卫计局能拖则拖,拖不及则避重就轻,露骨庇护。

      茂名市医学会鉴定本案为医疗事故后,投诉人委托律师对本案作了调查取证,发现了茂南区人民医院李亚建医生为患者治疗期间竟然无医师资格,也无医师执业证,陆一雄医生仅为助理医师,而且至今仍是助理医师的情况。对于上述无证情况,茂南区人民医院在茂名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时刻意隐瞒。为此,投诉人依法投诉。正常情况下茂南区卫计局应依法认定李亚建及陆一雄医生的非法行医责任,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然而茂南区卫计局在处理时,百般拖延,最后在投诉人的多方催促下才以答复形式对待,至于处理仍然如石沉大海,无任何回音。

      即便是该局的所谓答复也是敷衍了事,没有任何处理的实质内容,在答复中,该局对李亚建、陆一雄的非法行医行为只字不提,仅以茂南区人民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及带教医生未能完全履行带教职责,违反《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为由准备作行政处罚。投诉人收到此答复并提出异议后同样不了了之,仅仅决定对李亚建作开除处理,实际是否开除不得而知,其他医生不任何任何处理。投诉人认为这是露骨的避重就轻,露骨的庇护。

      首先,不管李亚建医生是否医学实习毕业生,及是否存在执业医师带教,李亚建作为医学专业学生,对无证擅自从事医疗临床工作的后果是非常清楚的。然而,李亚建明知故犯,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情况下,不但擅自从事包括单独接诊患者,单独为患者开药,还违反规定单独为患者进行药物注射诊疗活动等医师临床工作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前述规定及《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并没有排除非法行医责任。另,《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单独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本案中,茂南区人民医院属于县级医院,陆一雄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显示陆一雄为执业助理医师。然而,陆一雄明知自己无医师执业证、没有取得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技术资质不得独立从事医师临床工作,不但在茂南区人民医院独立从事医师临床工作,还在技术要求比较高尖的患者虹复位与人工晶体植入术中,主刀手术医师,甚至违法接受邀请在湛江地区的医院从事医师临床工作。很明显,陆一雄医师为患者的手术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属于违规手术。鉴于李亚建及陆一雄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并导致患者眼睛失明的严重损害,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上述事实清楚的非法行医行为,茂南区卫计局却视而不见、只字不提地刻意庇护。仅以茂南区人民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及带教医生未能完全履行带教职责字眼轻描淡写。这是典型的赤裸裸的避重就轻的庇护行为。

      其次,即便是茂南区卫计局按带教医生未能完全履行带教职责追责,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即“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柯向贤医生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并造成患者眼睛失明的严重损害,本案也应该追究带教医生柯向贤的医疗事故责任。另外,柯向贤医生的专长主诊耳鼻喉科,并非眼科,一个专长主诊耳鼻喉的医生带教出来的竟然是眼科实习生,医方明显在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然而,茂南区卫计局对此熟视无睹、只字不提,刻意庇护茂南区人民医院及医务人员。

      2、对待患者投诉,茂南区卫计局胡罗卜大棒威胁对待。

      患者家属到茂南区卫计局询问该局对该医案投诉处理的进展,该局专门处理该案的副局长郑康太竟然情绪激动地对来访的患者家属口出惊言:“……就算是非法行医,这么大一间公立医院,不是想吊证就吊证,看你们有没有这么大的本事,这是不可能的,在全国都没有这样的先例……(茂南区人民医院)作为一家公立医院,承担着很多公众庇护职能,就像今次台风,出现这些状况,就可以保护人民群众,不是你想吊就吊……”,唉!作为副局长,竟然公然无视茂南区人民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办事,却搬出所谓的“全国都没有这样的先例”作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处理案件,患者家属对此十分震惊和无奈。还有,在家属向茂名市卫生局投诉区卫生局包庇医院后,茂南区卫计局副局长郑康太竟然再次向家属咆哮,口口声声说什么是来帮我们解决问题的,帮助我们家属的,而我们却到市卫生局投诉他们区卫生局,说什么狼心当狗肺,说什么做人都不是这样做的,还威胁说没有他的同意敢将他的姓名打上去,不怕说的……

      综上所述,茂名市卫计局及茂南区卫计局在处理茂南区人民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非法行医一案过程中,刻意庇护茂南区人民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失去最起码的公平、正义,纯粹是包庇纵容非法行医。投诉人为此深感愤怒,但又深感无奈。万般无奈之下,投诉人唯有向网络曝光、向全社会曝光,让更多的人知道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所谓的正规公立医院背后的黑幕,让大家都知道广东省茂名市卫计局及茂南区卫计局是庇护非法行医全国最牛保护伞,投诉人就是跪也要跪到北京,寻求正义。同时向媒体曝光,让全社会评议!投诉人就是不信,在堂堂一个法制社会,市、区两级卫计局就不讲王法;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就没有公平正义!

      投诉人:苏群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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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2 14:24:28 10#



      由于投诉人向茂南区卫计局投诉的两年半时间,茂南区卫计局对本次医疗事故既不上报,相关医生也不处理,甚至对投诉人的投诉以威胁的对待。特别是投诉人调查发现茂南区人民医院相关医生无证执业后,茂南区卫计局同样不作任何处理,大有不了了之的意思。至于对茂南区人民医院的处理更是无从谈起。相关医生包括当事的李亚建医生、带教的柯向贤医生及手术医生陆一雄一直正常工作,并且笑对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人即时就茂南区卫计局的《答复》提出异议,茂南区卫计局在无法庇护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答复,决定对茂南区人民医院作出4500元的罚款处理,对当事医生李亚建作开除处理。对其他医生包括带教医生柯向贤及陆一雄医生只字不提,谈不上任何处理。至于追究相关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则完全避而不谈。以下是茂南区卫计局对投诉人的投诉最终答复:





    • 2016-11-22 14:24:27 11#

      陆一雄医生的无证证明

      投诉人想不到,茂南区人民医院竟然在茂名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时刻意隐瞒上述无证非法行医行为事实。更想不到院长唐利全身为院领导,竟然弄虚作假招聘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证独立从事卫生医疗活动非法无证行医。拿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当试验品极不负责任,让一个无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单独为投诉人看病,让一个助理医师单独为投诉人实施眼科手术。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断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即“未取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学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二条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李亚建作为医学院校毕业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不得从事医师临床工作或没有医师带教下不得独立从事医师临床工作,这是常识性医疗诊疗常规,李亚建医生没有理由不清楚。然而,李亚建医生明知自己无医师资格,不但擅自单独接诊患者,还擅自单独为患者开药,还违反规定擅自单独为患者进行药物注射诊疗活动,可见,李亚建医生不但非法无证行医,还非法无证从事护士临床注射的工作。主治医生李亚建的医疗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是不争的事实。

      即便是李亚建的行为构不成非法行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上述规定,对李亚建及相关医务人员轻则作吊证等的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同样作停业整顿、吊证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本案发生后,虽然茂名市医学会在2016年1月12日认定本医案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茂南区人民医院负事故主要责任。茂南区卫计局以各种理由庇护茂南区人民医院,迟迟不予处理本案。2016年8月14日,茂南区卫计局最终在投诉人的反复投诉下,迟至案件发生二年半作出《关于对苏群〈投诉信〉的答复》(下称《答复》),在答复中,茂南区卫计局将茂南区人民医院纵容无证人员的非法行医行为认定违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带教医生对李亚建的非法治疗行为未能完全履行带教职责。答复中该局承诺将按照规定对茂南区人民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茂南区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该局仅要求投诉人与医院协商赔偿解决,至于医疗事故责任答复中只字不提。在此,投诉人需要注明的是,该局仅仅是答复,对茂南区人民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自始至终未作任何处理。以下是茂南区卫计局对投诉人的投诉初步答复:





    • 2016-11-22 14:24:26 12#



      李亚建医生的无证证明

      想不到李亚建医生为投诉人治疗期间既无医师资格证,也无医师执业证,期间,李亚建医生不但擅自单独接诊投诉人,还擅自单独为投诉人开药,还违反规定擅自单独为投诉人进行药物注射诊疗活动,可见,李亚建医生不但非法无证行医,还非法无证从事护士临床注射的工作。而为投诉人实施眼睛手术的陆一雄医生仅为助理医师,而且至今仍是助理医师。以下就是其投诉人从茂南区卫生局调取的陆一雄医生无证执业依据:



    • 2016-11-22 14:24:25 13#




      原本,投诉人以为本案仅仅是一宗医疗事故案,然而,此后律师在茂南区卫计局的调查让投诉人大吃一惊,本案绝非简单的医疗事故。调查显示,单独为投诉人诊治的李亚建医生2014年12月才取得医师资格证,2015年6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但是李亚建医生为投诉人门诊治疗的时间是2014年2月2日。以下就是其投诉人从茂南区卫生局调取的李亚建医生无证执业依据:



    • 2016-11-22 14:24:24 14#





    • 2016-11-22 14:24:23 15#


      2016年1月12日,茂名市医学会依法认定本医案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茂南区人民医院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下就是茂名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摘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