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们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南庄管理区8队双山田村的出嫁女,我们的户口从出生至现在一直在本村,并没有迁出,大多在本辖区工作和生活,就是不在本辖区的也生活在辖区周边,孩子也都在本辖区读书。当初分田地到户,且田土有份。邓小平同志提出: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百年不动摇的方针政策。而且积极参加了村民集体的经济活动,我们的农村合作医疗都在本村。因此我们是受法律保护合法的本村村民,是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应该享有同等的权益。
现在广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征收我们村民的土地,但双山田村村民组织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时,以“村规民约”为由以文件方式完全剥夺了出嫁女应该享受与本村人同等的经济权益,(附件:双山田村经济合作社“三旧”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文件中明确指出,按现派出所户籍人口(不含出嫁女),也明确指定出嫁女不能享受每人应获得的安置房产220平方米和征地补偿款等经济收益的权利,我们曾多次和村里面的代表们协商,但都没有结果,甚至有村代表说“村规民约”大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未落实之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剥夺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 结婚后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出嫁女原承包地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双山村在分配时搞岐视,户口不在本地的也能分到利益,却也不分给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见村里的文件(附件:双山田村经济合作社“三旧”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我们是弱势群体,我们出嫁女当中,有的个别离婚,有的生活相当困难,面对南庄村委会双山田村发布的“三旧”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我们无法接受。 因此,我们恳请国家和政府,讲事实、讲法律、维护我们农村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我们的根本利益。让男女平等能真正落实到位,在政策面前能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