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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化州市副市长李沛判决书曝光

    陈少
    2017-07-09 09:47:44
    → 快速回复 点击数:8184



    图为化州市原副市长李沛

    [align=center][color=rgb(62, 62, 62)][font=仿宋, 仿宋_GB2312][size=4]

    报料热线:13828680359
    用户评论 (6)
    • 2017-07-09 23:52:34 1#

      有钱

    • 2017-07-09 20:14:00 2#

      茂名的贪官是中国最多的,俺可以百分百肯定

    • 十个八个

      2017-07-09 15:16:16 十个八个 3#

      现在轮到化州了

    • 2017-07-09 12:01:11 4#

      全是化州的

    • 2017-07-09 10:39:52 5#

      好详细

    • 陈少

      2017-07-09 09:47:45 陈少 6#

      [/size][/font][/color]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8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沛,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化州市政协副主席(副处级),住化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17日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慧壮、杨瑞贞,广东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沛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沛及其辩护人李慧壮、杨瑞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沛在担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化州市财政资金划拨过程中,非法收受刘某、廖某、陈某、宋某、邱某、李某、余某、朱某1等8人(均另案处理)给予的钱财共20.2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刘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财政资金到化州市民政局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刘某送给的人民币11.5万元。

      2、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廖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化州市良光镇财政所办公楼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廖某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3、2003年、2006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财政资金到化州市体育局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某送给的人民币1.3万元。

      4、2006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财政资金到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帮助,收受宋某送给的人民币0.5万元。

      5、2007年至2010年,邱某为持续得到时任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2.1万元。

      6、2007年至2010年,李某为持续得到时任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1.1万元。

      7、2009年至2010年,余某为持续得到时任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0.5万元。

      8、2005年至2008年,朱某1为持续得到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沛在得知检察机关准备对其进行调查后,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并自动到检察机关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20.2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全部退缴赃款,主观恶性不深,故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沛在担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化州市财政资金划拨过程中,非法收受刘某、廖某、陈某、宋某、邱某、李某、余某、朱某1等8人(均另案处理)给予的钱财共20.2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刘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财政资金到化州市民政局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刘某送给的人民币11.5万元。

      2、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廖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化州市良光镇财政所办公楼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廖某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3、2003年、2006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财政资金到化州市体育局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某送给的人民币1.3万元。

      4、2006年,被告人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州市财政局加快划拨财政资金到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帮助,收受宋某送给的人民币0.5万元。

      5、2007年至2010年,邱某为持续得到时任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2.1万元。

      6、2007年至2010年,李某为持续得到时任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1.1万元。

      7、2009年至2010年,余某为持续得到时任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0.5万元。

      8、2005年至2008年,朱某1为持续得到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李沛人民币1.2万元。

      另查,2015年3月,茂名市纪委在查办化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某违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李沛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故对李沛立案调查并进行“双规”。经调查,李沛坦白交代其收受刘某所送钱财,同时还主动交代未被茂名市纪委掌握的其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和分管工作的便利,先后收受包括廖某、陈某、宋某、邱某、李某、余某、朱某1等7人在内的24人所送钱财的行为。同年10月21日,李沛因受贿违纪被开除党籍、公职。10月28日,茂名市纪委将李沛涉嫌受贿的违法线索移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7日进行初查,并通过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联系李沛。李沛得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其到案对受贿问题接受调查时,于12月26日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对其收受刘某、廖某、陈某、宋某、邱某、李某、余某、朱某1等8人所送财物供认不讳。同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沛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关于移送李沛涉嫌犯罪问题的函》、《关于李沛在茂名市纪委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说明、转账凭证等,证实2015年3月,茂名市纪委在查办化州市财政局原局长刘某违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李沛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故对李沛立案调查,并进行“双规”。经调查,李沛坦白交代其收受刘某所送财物,同时还主动交代未被茂名市纪委掌握的其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和分管工作的便利,先后收受包括廖某、陈某、宋某、邱某、李某、余某、朱某1等7人在内的24人所送钱财的行为。2015年4月20日,李沛委托其亲属向茂名市纪委退缴违纪款人民币464万元。同年10月28日,茂名市纪委将李沛涉嫌受贿的违法线索移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7日进行初查,并联系李沛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李沛通过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得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要找其调查受贿问题时,于12月26日到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询问,其对收受刘某等人所送财物供认不讳。同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沛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分工文件、处分通知等,证实李沛1959年10月1日出生,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2006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化州市副市长,分管财政、税务等工作。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任化州市政协副主席。同年10月21日,李沛被开除党籍、公职,12月10日被免去化州市政协副主席、委员职务。

      3、化州市财政局资金拨付规定、化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化州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的拨付程序和机构人员职能。

      4、化州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资金给化州市民政局的文件及单据,证实被告人李沛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化州市民政局于2003年-2006年向财政局提交关于要求下拨镇村干部培训费的函、关于紧急下拨台风“伊布都”救灾资金的通知、关于拨款解决低保医疗补助金的函、关于要求拨款解决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函、关于要求拨款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费的函、关于要求拨款解决重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函等43份拨款申请文件,李沛在该申请文件上进行签批,后化州市财政局共拨款790.8657万元给化州市民政局。

      证人刘某对其中《关于要求下拨镇村干部培训经费的函》(2003年7月25日)、《关于下拨慰问广西柳州塔山英雄团、高炮团的经费请示》(2005年8月15日)、《关于批拨低保工作经费的函》(2005年10月29日)三份申请文件进行辨认,其确认系送钱时让李沛签批的文件。

      5、化州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资金给化州市体育局的文件及单据,证实被告人李沛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化州市体育局于2003年、2006年向化州市财政局提交关于拨款续建体育馆的报告、关于返还体育馆工程专款用作体育馆建设的报告2份拨款申请文件,李沛在第1份申请文件上签批,后化州市财政局分别拨款50万元、65万元给化州市体育局。

      6、化州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资金给化州市安监局的文件及单据,证实李沛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2006年向化州市财政局提交的关于拨款解决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的请示、关于解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经费的请示、关于划拨解决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市场实施工作经费的请示、关于划拨预算内经费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年和安全生产活动月活动的请示等4份拨款申请文件,李沛在第1、3、4份申请文件上签批,后化州市财政局共拨款27.8万元给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证人廖某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银行汇款凭单、发票及从化州市财政局提取的申请拨款文件、预算拨款凭证,证实2006年3月、10月,化州市良光镇财政所以建结算中心办公楼和干部职工住宅楼为由,向化州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时任化州市财政局的被告人李沛在相关申请文件上签批,后良光镇财政所于同年5月、11月将两个工程项目发包给化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两个工程竣工后,自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廖某共收到良光镇财政所通过化州市财政局划拨资金支付的工程款59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刘某为了使化州市财政局尽快向化州市民政局划拨多笔财政专项资金,于2003年至2006年四次共送给李沛8万元,同时为了得到李沛对民政局在资金拨付方面的支持和关照,于2003年至2006年春节、中秋期间七次共送给李沛3.5万元。

      2、证人廖某(经商,化州市政协委员)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廖某挂靠的化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化州市财政局良光镇财政所办公、住宅楼工程,工程合同总造价约140万元,主体工程和配套的实际造价约400万元,当时李沛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工程建设资金都是由化州市财政局拨付到良光镇财政所后,良光镇财政所再支付给廖某。为了感谢李沛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支持和关照,也希望李沛在以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验收结算等事项上继续关照,廖某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前两次送给李沛2万元。目前良光镇财政所办公楼已投入使用,大部分工程款已支付,但尚未验收结算。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陈某为了使化州市财政局尽快向化州市体育局划拨两笔财政专项资金,于2003年、2006年两次送给李沛1.3万元。

      4、证人宋某的的证言,证实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宋某为了使化州市财政局尽快向化州市安全监督局划拨一笔采购办公设备资金,于2006年送给李沛0.5万元。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李沛在任化州市副市长分管财税工作期间,邱某为了与上级领导李沛保持良好的关系,同时为得到李沛对化州市国税局划拨财政经费的支持和关照,于2007年至2010年每年中秋和春节前七次共送给李沛2.1万元。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沛在任化州市副市长分管财税工作期间,李某为了得到上级领导李沛对其工作的支持以及对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划拨财政经费的支持和关照,于2007年至2010年每年中秋和春节前七次共送给李沛1.1万元。

      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李沛在任化州市副市长分管财税、接待工作期间,余某为了与上级领导李沛保持良好的关系,同时为得到李沛对机关事务局经费预算及划拨财政经费的支持和关照,于2009年至2010年每年中秋和春节期间三次共送给李沛0.5万元。

      8、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李沛在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朱某1为了协调好与其直属领导李沛的关系,同时为得到化州市财政局对化州市文楼镇财政所划拨财政经费的支持和关照,于2005年至2008年每年中秋和春节期间八次共送给李沛1.2万元。

      9、证人朱某2的证言,从财政局拨付出去的每一笔款项都要有局长签批,但个别拨付资金可能因款项比较多,局长在口头交代处理后没有叫局长补签相关手续。2006年6月8日《关于返还体育馆工程专款用作体育馆建设的报告》是体育局送到我们化州市财政局国库股的,由于当时局长李沛不在单位,他打电话交代我办理拨付相关款项,等他回来后再补签手续,我便办理了这笔款的拨付手续,后来因工作忙的原因我忘记给李沛补签了。

      10、证人梁某(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证言,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同志因为找不到李沛,所以找到我希望通过我找到李沛。由于李沛当时被解除双规后去了广州治病,所以我也没能直接找到他,我便联系李沛的亲属,叫他们通知李沛回来配合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的调查工作。几天后李沛打电话给我,说他想回来向检察院讲清楚自己的问题,叫我联系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办案同志。随后我打电话给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办案同志,说李沛已同意主动回来交代清楚问题了。几天后李沛来到我办公地点化州市检察院,当天中午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的领导打电话给我,说他们今天没时间来化州,让我叫李沛先回去第二天再来接受询问。第二天李沛又来到化州市检察院,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办案同志来到化州市检察院后,我带他们见李沛,之后具体的调查工作我就不清楚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沛供认:我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主要工作是按财政预算拨款,因为当时化州市财政比较困难,拨款优先次序一般是低保、优抚救济、离休干部、退休干部、教师工资、公务员工资、单位经费。化州市各单位如果有需要,有时候会经过市领导批准,我根据市领导的批示按规定优先划拨相关款项。人事调整方面,镇财政所的负责人(所长、副所长)调整提拔的程序是由财政局班子开会决定后,由我签字,财政局发文。我任化州市副市长期间分管财税、金融、接待等方面工作。我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化州市副市长期间,一些人为了搞好与我的关系,希望平时工作中得到我的支持,所以给我送钱。其中我收受了以下人员送给我的钱财:

      1、2003年至2006年期间,化州市民政局局长刘某以民政局经费紧张、尽快拨付资金为由,先后11次共送给我11.5万元;

      2、2006年至2007年,化州老板廖某为了感谢我在他承包建设的良光镇财政所办公楼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上的支持,并希望我能继续关照他,尽快审批划拨相关工程款,先后2次送给我2万元;

      3、2003年、2006年,化州市体育局局长陈某为了财政局尽快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其单位,先后2次送给我1.3万元;

      4、2006年4月的一天,为了希望我能尽快审批通过化州市安监局的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安监局局长宋某送给我5000元;

      5、2007年至2010年,为了搞好与我的关系和对化州市国税局的支持,该局长邱某在每年春节、中秋期间,先后7次共送给我2.1万元;

      6、2007年至2010年,为了得到我对化州市河西街道办经费拨付等工作的支持和关照,该街道办党委书记李某在每年春节、中秋期间,先后8次送给我1.1万元;

      7、2005年至2010年,因我对单位预算资金的划拨有审批权,余某为得到我对化州市机关事务局后勤工作的支持,在每年春节、中秋期间,先后3次送给我5000元;

      8、2005年至2008年,化州市文楼镇财政所所长朱某1为了得到我对他工作的支持和关照,在每年春节、中秋期间,先后8次送给我1.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20.2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沛因受贿被办案单位调查期间,除交代办案单位掌握其收受刘某钱财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尚未被办案单位掌握的其收受廖某、陈某、宋某、邱某、李某、余某、朱某1钱财的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沛受贿事实已被办案单位掌握,且受到过调查谈话,故其后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到案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沛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其主动交代,并且全部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沛的辩护人提出李沛的行为构成自首并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但提出应对李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素兰

      审判员  袁南利

      审判员  武丹莉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兴龙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