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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现阶段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茂名网
    2020-02-18 17:09:32
    → 快速回复 点击数:396

    关于明确现阶段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各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更加科学精准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现阶段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省外抵茂人员管理

    (一)对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的抵茂人员,一律进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满并经核酸检测为阴性的,由县(区)级疾控中心或基层医疗机构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附件1)。

    (二)对来自其他省(市)的抵茂人员,14天内除上、下班外,其余时间须居家隔离,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等集聚性活动。

    (三)对持有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附件1)或近14天一直在广东省居住的证明(附件2)的上述抵茂人员,且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不必进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

    (四)对短期内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保障人员,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得采取隔离措施。

    二、确保城乡交通畅顺

    (一)各地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县道、乡道、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经批准设立的除外)。

    (二)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任何地方一律不准设立卡口“断路”。各县道、乡道、村道设立的防疫监测点,只可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测量体温等,不准阻断人和车辆的通行。各地对防疫、群众春耕生产生活物资、企业原材料等运输车辆人员只实施检疫而不准阻碍通行,不准对外地车辆实行“一刀切”劝返。

    (三)全市所有镇(街)、村(社区)一律不准盲目“封村”。城中村、城边村、人口高度集聚村以及返乡农民工较多的村,要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有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实施封闭管理的村(社区),要妥善安排村(居)民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就医、复工复学、上下班等活动。

    三、妥善解决抵茂人员住宿困难

    (一)对出租屋的原租客,若持有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附件1)或近14天一直在广东省居住的证明(附件2),则不得视为外来人员而禁止入内。

    (二)出租屋业主、酒店商家要为符合健康条件的返茂复工复学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帮助,不准阻挠入住、无故中止合同。

    四、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各地要全面取消以审批、多头承诺等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推迟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设置条件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三)各地要在原有的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专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从监管转变为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的实际困难。

    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一)精简各类表格填报。需要基层填报的各类疫情防控工作数据、表格、材料,统一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发放,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基层填报。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需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报送、重复报送。

    (二)深入基层真抓实干。全市党员干部要坚决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组织党员干部指导服务基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案》,主动融入指导服务点党建网格,深入防控一线,帮助村(社区)做好疫情排查、物资生产、生活保障、帮扶济困、维护稳定等防控工作。

    六、强化督查问责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对各地各单位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行暗访,并适时通报。

    附件:1.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参考格式)

    2.证明(参考格式)


    茂名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参考格式)


    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44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经卫生部门评估后决定自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对您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对您给予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医学观察对象签收:

    此告知书可作为单位带薪休假/学校请假凭证。


    XXXX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__月__日




    附件2:


    证明(参考格式)


    兹证明,李××,身份证号码:4414××××××××××××××,近 14 天内( 月 日—月 日)一直在广东市__街道(镇)__社区(村)居住,期间未离开过我省。

    特此证明。


    (村委会、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

    (盖章)

    2020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料热线:138286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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