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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揭“吳华尧操控茂南建材市场与曾亚容签订无效假《合同》的事实和依据”

    winer
    2021-05-07 09:37:02
    → 快速回复 点击数:6273

     一、事实证据如下:

    1.茂南建材市场内A区北铁路边2799.14平方地块的租赁,无论是2016年下半年的招标会;或是2017年6月30日晚由林姓男子把一份不是曾亚容本人签名的转租《合同》拿来胁迫我四租户签订的现场,都是在建材市场财务办公室,都是吴华尧、胡志文、黎雁、張木水、张权基(前经理),还包括林姓男子在内的三位陌生人,财务人员黄杰萍、出纳苏亦锋、高山居委方的李飞清也曾在内的具体人;还是事前还私下亲自找我等谈话,叫我们退出该地块的承租使用权等等,都是吴华尧亲自出马、亲自把持,这足可以证明整个事件都是吴华尧一手把持和操控者!

     2.(甲方)茂南建材市场与(乙方)曾亚容所签《合同》的嫌疑与猫腻:

     ①茂南建材市场与曾亚容所签的《士地租赁合同》上甲方法人代表是黎雁经理,而乙方代表是曾亚容,甲方法人经理都说“从未见过乙方的曾亚容本人”,哪么按茂南建材市场方存档的这份2017年6月22日所签的《合同》又是怎么签成的?

    既是同一地块、又是同一事由都是“出租”,那么约定的本质就应该是“格式完全相同”、“内容要点一致”的“一式两份”《合同》,怎么甲方存留档的、与乙方手执并向法院提供的就有这么多重要内容上的不一致?

    【第一,甲方存档的p2~3行有乙方的基本信息,而乙方向法院提供的完全空白无内容?

    第二,倒数第2行,甲、乙方两份《合同》所签“曾亚容”名字手写笔法也不完全相同;

    第三,有关身份证号码,甲方留存的是18位(是后来才加上的吧?);而乙方手持的是17位(这不是在提供假的身份证信息了吗?);

    第四,曾亚容与茂南建材市场的《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存档的有“签约日期”,但乙方的又是“空白”!那么乙方手持并向法院提供的《合同》直到现在还未签约定日期,这岂不就是无效(还未生效)的假《合同》了吗?

     第五,曾亚容与茂南建材市场签订的《合同》,仅仅在最后“乙方代表”上签了一个名,和仅提供了一份缺少身份证号码的合同,其余需填却是“空白”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六,茂南建材市场是由:a.高山镇zhèng fǔ;b.茂南区物业中心;c.高山居委会三方股东分别以4:4:2的比例参股组成,而茂南建材市场与曾亚容所签的“合同”仅有两个股东代表签名,这样的“合同”你认为有效?

    据此,说明上述双方所签“合同”的阴阳、虚伪和欺骗性,完全违背了签约合同的宗旨和原则!是个实实在在的无效”假”合同了】;

    曾亚容从来都未参加过包括招投标会、签约会,也从来未在任何一次会议上露过面,却能以302万(a.还含“税费”;b.因该地块上所有附着物都是我等四租户投入百多万建设的钢结构车间、设施、设备十分牢固耐用,根本就无所谓要什么”修善”之类;是吴华尧市场方谨给赔37万补偿,如果“不同意就马上拆走,到时连一点废渣都没有…”等手段来恐吓、胁迫我们无耐就范的。

    有关设施(补偿价37万,瞬间就这样无偿给属予乙方了;也就是在扣减赔给我们等四租户投入百多万建设的37万元设施补偿款后,实质是(302万-37万=)265万的低价又不用交税、且还是分期付款交租承租30年,也就是平均每年才8万多(通过计算结果每月才2.63元/㎡)就把该地块弄到手了(这不是说明了她能耐本事广大,根本不用参与招投标而是有人早已安排好在给她“赠送”大开“标门”了吗)?

    而我方现赁四租户却不但未能享受有“优先租赁”权的优势,而且更愿意以出高价一次性交足400万承租20年(每年20万)投标,价钱比曾亚容高出两倍多也都没有中标!这其中的猫腻,谁能解释的清楚?这难道不是恶意串通、互相勾结、暗箱操作是什么?

     ④曾亚容胆敢说上述地块她是“合法使用权人,有转租、分租权”的依据和底气,大概也就是她与茂南建材市场所签并向法院提供的、也是拿来胁迫强逼与我等四租户签订转租合同的“无乙方基本信息、缺少身份证号码、还未写上签约生效日期”的无效《合同》来玩弄法律,欺骗善良吧!

    如果按现租户每月10~12元/㎡的价格交租,扣除上交茂南市场后,30年内:

    a.(10-2.63)×2799.14×12×30=742.68万;

    b.(12-2.63)×2799.14×12×30=944.21万.

    靠曾亚容仅仅签个名(甚至更多的是“委托”他人代签个名,根本就没有到过场、露过面,连手脚都不用动一下就能轻而易举地、不明不白的靠暗箱摆弄一下,就能拿到手的所谓《土地租赁合同》,空手套取侵呑国家集体和第三我方742.68~944.21万 !

    c.还有就是按照上述《合同》第三条,该《合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才生效…;但“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半年时间)作为协调各方面关系及建设工期…”。《合同》未生效就提前半年”放租”,就白收四转租户:10×2799.14×6=16.7948万;还不用交租,也无须纳税,就能连毛带屎一点渣也不剩就侵吞了国家集体上述资金财产!

    在这里就不得不说明一下:原场地及上面的附着物和各种设施基本都是全新、现成、完好保持原样的,曾亚容在这半年内究竟建设过什么?协调过谁或什么事?她敢说自始至终她到过一次现场?有谁敢作证?

    这个也可以从2019年12月24~30日,铁道部要求铁路沿线所有屋顶要落实加固、整改工作的时间节点上;虽然我们的车间设施、设备早已被强行抢走,在国家要做有关工作时,她却不敢露面、不肯来做,是市场方要强迫我们去完成,后来我不去做,建材市场出钱出人力帮她加固整改完成工作,该项任务就完全可以证明的了!对此,你还敢说你是“合法所有权人,有转租、分租权吗”?难道这不是弥天下之大谎了吗?

    曾亚容白收我们三年租,不但不开具发piào,甚至连白头单收据也没有,这又是什么问题了?

    3.曾亚容与我等四租户的转租《合同》

    利用曾亚容与茂南建材市场签订的阴阳无效假《合同》胁迫我等四租户签订转租《合同》,岂不是存在《合同》诈骗嫌疑?

    该《合同》基本全都是打印的,其中就仅留有双方签约人要填个姓名及最后日期要写上即可;而“曾亚容”的签名,其本人也承认不是她签的!案件争议两个年头了,我们也在多种场合提到,但她始终也不说明谁是委托代理人,更没有提供“委托书”之事。

     ③众所周知:这份《合同》是2017年6月30晚在市场财务室,吴华尧等上述各次会议都一齐在场的人员都在场,作为出租人曾亚容却不出现,而是由一个林姓男子把事先基本全都打印好、并写有“曾亚容”名字的《合同》拿来胁迫我四租户签订的;上面最后的日期才由他们任意改成“2017年6月26日、6月27日”写的;“曾亚容属男属女?当时我们还以为林姓男子就是“曾亚容”呢!

    曾亚容与茂南建材市场签的《合同》是2017年6月22日;而与我们是6月26日签订,这里的计划安排得太过周密无缝了吧?

     依据上述之各方事实和现象,充分说明曾亚容是通过非法手段与茂南建材市场某些人恶意串通、互相勾结,以合法形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掩盖是非真相,非法达到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和我等四租户第三人利益来敛财捞利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154条;《合同法》第52条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民法通则》第58条之第(四)、(五)、(七)款,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2.上述事实也充分证明曾亚容是被利用或通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我等已投资加建了“设施”等之危,迫使我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下的《合同》,这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之第(一)、(二)、(三)、(四)款;《民法通则》第58条之第(三)、(四)、〈五)、(七)款;同时存在并通过恶意串通,以欺诈、胁迫手段强逼我等四租户签订下《合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致使我四租户、特别是我本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已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综上就是曾亚容利用与茂南建材市场事先编造的无效《合同》来诈骗、诱惑、协迫我们签订无效《合同》的铁证“事实”。

    二、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按《民法通则》:

     ①第55条之第3款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第三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第四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五款“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七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上民事行为都属无效的情形。

     2.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按《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背公序良知”。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举证人:黄木旺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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