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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化州时代人黑帖“化州市企业办离休干部服务中心曾诗杰骗钱骗房屋证件”捏造事实回复

    2016-05-02 23:35:40
    → 快速回复 点击数:10806
    各位网友:
    大家好!

    2016年3月22日,茂名网《问政论坛》“化州时代人”以“化州市企业办离休干部服务中心曾诗杰骗钱骗房屋证件”为题,捏造了一系列虚假事实,颠倒黑白,倒打一把,混淆视听,严重损害了我个人的名誉,是可忍孰不可忍!此本是我们家里的内部事情,即兄弟间对宅基地之争。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呀。可事情既然闹到如此地步我只能把真相揭开,以正视听。同时,我将保留追究发此黑帖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1994年化州市委、市政府对干部住房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化州县联办水果场开发区领导小组,对化州镇北岸北虎塘进行土地开发。当年,我购买了北岸北虎塘82号地之二的75平方米宅基地。我因当时与妻子发生家庭问题的矛盾,考虑到若以我的名字来购买用地,万一日后离婚财产会夫妻平分,于是我以“曾培标”的名义作为户主缴费,并以之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有原始单据及证件20多年来一直都在我处。在2012年2月我向大佬曾培彪的妻子李凤秀借款60000元作临时资金周转(当时还写有借据),并在向她(李凤秀)借款时我透露了自己因故以大佬曾培彪的名字的同音字“曾培标”作为户主购买以上的宅基地的信息。时隔不久,我于当年的6月把这60000元借款还给她,但她不肯收。后我又将这笔借款托交侄子曾志豪奉还给她,但她(我大嫂李凤秀)还是不肯收(有侄子曾志豪写有曾托还款一事的证明)。原来她(李凤秀)早就起谋心向我要以“曾培标”作为户主购买化州镇北岸北虎塘82号地之二的宅基地,要求我将该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给她(李凤秀),遭到我的拒绝。尔后,她于2012年8月多次跑到化州新时代农场派出所以帮办理我大佬曾培彪退休手续为名欺骗管户籍的干警要求在曾培彪的户籍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本增加(写上)曾用名“曾培标”,企图以曾用名“曾培标”与《建设用地批准书》里的名字“曾培标”吻合来闹事。新时代农场派出所管户籍的干警不知是计谋,便在曾培彪的户籍户口本里增写上曾用名“曾培标”(我处存有化州新时代农场派出所受骗曾为曾培彪增写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原件)。


    各位网友大家好,根据新时代农场派出所的证明证实,曾培彪在1991年12月20日从播扬镇迁入该所户籍时至2012年8月这一段时间里都没有“曾培标”的曾用名。另外,还根据化州市公安户籍股电脑记录核查曾培彪在2013年1月6日止根本上没有曾用名“曾培标”。我大佬曾培彪的妻子李凤秀通过欺骗新时代农场派出所管户籍的干警帮曾培彪在户籍里增写上曾用名“曾培标”成功后,在2012年11月23日曾培彪便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返还以“曾培标”名义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给他。故此,化州市人民法院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中用地主人“曾培标”与曾培彪的曾用名一致为由作出了(2012)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啊,真是可悲!诈骗分子不但不受到法律的严惩,反而我这个受害者却背上了诈骗分子的罪名!我当然不服,于是我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采纳了我的上诉理由,认定我与曾培彪之间不存在委托买地事实,曾培彪仅凭化更字16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中的“曾培标”与其后来增写的曾用名一致就主张该地属其所有,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该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2)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驳回曾培彪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属终审判决。但曾培彪不服,其在2014年12月16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曾培彪的再审申请。曾培彪又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茂检民(行)监(2015)4409000006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曾培彪的监督申请。


    2014年11月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7民事判决书及本人的申请,作出了《关于撤销曾培标化更字16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并刊登在2014年12月6日的《茂名日报》A3版。依据该决定及本人申请,该局于2015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给曾诗杰的公告》,并刊登在2015年1月29日《茂名日报》A5版。


    综上所述,我是涉案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级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判决、裁定和决定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发帖者“化州时代人”其实就是原告化州市新时代农场11队曾培彪的儿子曾东海,其捏造的虚假"事实"是自相矛盾的,也是不堪一击的。2012年10月,明明是我托侄子曾志豪还60000元借款给李凤秀,而李不肯收下(有曾志豪的《证明》为证),反而污蔑我骗他的钱,同时这个“化州时代人”还胡扯我的职务升迁与借这笔钱有关云云,真是岂有此理!事实是,我任副主任职务是2010年7月,而借60000元款是2012年2月,真是荒唐之极!明明是他没有看懂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没有看懂《物权法》,反而说主审法官不懂《物权法》,有猫腻,荒谬之极!更加荒唐的是,他还捏造事实,说我威胁他一家人,口口声声说什么我曾吹嘘自己认识化州、茂名法院的官,真是血口喷人!由此可见,发帖人将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扯上我的职务、身份,并捏造虚假的“事实”,这个“化州时代人”对我已构成了诽谤人格罪,侵害了我的名誉权,我本人将保留追究发此黑帖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我奉劝那个发黑帖子“化州时代人”,请你不要再忽悠网民了。你胜诉了,就说法院公正;你败诉了,说主审法官不懂法,有猫腻,乱发黑帖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诽谤他人,欺骗误导网民。今天强劲反腐的法治社会,法律、人民法院、法官是威严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既然你选择上了法院,只有一切听从法院的判决,才是唯一的出路!



    化州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曾诗杰

    2016328
    相关证据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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