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维权有多难?
我名叫肖辉明,76岁,农民,家住那霍镇水石管区长山仔村。
2016年11月16日,沙琅镇大塘管理区扩建水利渠,没有出示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也未经我家成员同意,沙琅镇大塘管理区书记肖XX及那霍镇水石管理区干部肖XX带领工程队使用勾机强行勾开我住宅门前桥涵,出入通道遭到破坏。现我一家人出入困难,交通不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至少侵害了我家的相邻权和物权。现要求依法恢复原状,保障我家的合法权益。
我家门前的水利渠历史上只有约50公分的宽,修建道路时装设的是直径50公分的水泥管。2014年扩大水利渠,经水利受益村的村干部及大塘管理区书记同意,我家自己出资近2千多元购买直径80公分水泥管造桥涵修建门前道路。现在沙琅镇大塘管理区与那霍镇水石管理区又以修水利之名强行挖开,要我家接受只赔偿10包水泥的单方强制条件,我家一直不接受这个条件,一直要求修复道路原状,但大塘管理区书记肖XX、水石管理区书记官XX至今都拒绝修复道路。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也不能借修水利之名伤害老百姓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
根据物权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此事处理过程中时,基层政府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沙琅镇大塘管理区与那霍镇水石管理区的干部所持的依据都是不经得起推敲的:
1、“先有水渠再有桥涵,现在可以无条件挖除你的道路桥涵。”请问哪条法律条款规定农业水渠不准修桥涵?我家建桥涵时是为方便生活,也不影响当时的通水量,也经过了批准,合理合法,我具有该桥涵的物权。现在是政府要扩大水渠,挖除我的道路桥涵,理应得到赔偿和修复。基层干部所持的依据推论,管理区干部的住宅也是建造在修建道路之后,道路要扩建,他也无条件把房子拆除?
2、“这是修水利,挖除你的道路桥涵不用赔偿,你自己修复吧。”这是借修水利之名伤害老百姓的利益。修铁路、修高速更关乎国计民生,但政府能依法征收赔偿。哪部法律规定修水利可以强征强挖?
3、“这是你一家人出入的地方,这不是道路。”道路的定义有规定能行人数和户数的吗?为什么别的道路桥涵能修复,我家门前的不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也也侵权。
4、“事发时另一个管区干部也在场,你去找那个管区的干部吧。”这是在“踢皮球”,推责任。至于哪个管区应负更多的责任,管区间应商量协调,不能把老百姓的利益当作你们扯皮的牺牲品。依基层干部所持的这种观点,集体犯罪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5、“没有钱修。”政府应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以没有钱作为推卸责任。
6、“XX、XX的也挖了,都没有赔。”这反映的问题就更严重了,乡规民约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别人的没有赔,是你利用了乡亲的无知,不能说明你正确。
民生无小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胸怀天下、情系人民,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但一些基层干部却人为地、无情地伤害民生、民权。有俗语说:“天无绝人之路”,现一些共产党员却想绝老百姓之路!
请政府依法尽快处理此事,否则将逐级上访,直至道路恢复原状。我相信总有某一级政府能依法行政,还我合法权益!
你们要看看,农村维权有多难!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