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我是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有关我公司被茂名中院错误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要求茂名市中院纠错,茂名中院至今却拒不纠错,令人心寒及气愤,盼茂名中院在茂名市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下尽快纠错。
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现改制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因欠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因偿还问题,2013年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抵押房屋、土地偿还。在评估过程中,茂名中院却将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违章无证房屋拍卖(两者价格差异很大)。经过化州市橘供气有限公司多次异议,法院却知错不改,一意孤行。事实如下:
(2013)茂中法执字第37号《函》对异议人加建的房屋作为违章无证房屋进行评估,但事实上,上述加建房屋原被执行人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是粤房字第1186311号(面积59.64平方米)、粤房字第1186313号(面积181.18平方米)、粤房字第1186314号(面积92.4平方米)粤房字第0458407号(面积205.39)。并且还把有证且不是拍卖标的的房屋作无证加层房屋评估。
我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9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茂中法执字第37号恢字第1—1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化国用96字第2100107号国有土地分割粤房证字第0458408号房屋占用土地无事实依据,是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最终裁定:一、撤销茂名中院(2016)粤09执异54号执行裁定。二、指令茂名中院对橘财供气公司提出的异议立案审查处理。
至今过去8个月时间,茂名中院始终不肯纠错,无故拖延,令到我公司成为冤案的受害方,试问公正何在?!如果有错顶着不纠,法院的司法权威从何而来?我们对这种推诿及不作为的恶劣行径感到愤慨!
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将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江门市智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经改制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承接。目前,我公司经过改变经营模式,实行创新营销方法,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逆境而上,锐意进取,使公司摆脱困境,逐渐走上正常的经营轨道,并且积极承担偿还转移债务。我公司目前承担的债务还有1500多万,我公司于本月初向江门市智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协商偿还债务的协议,并要求该案的主审法官协商在一年内将欠的130万元本金分四次优先偿还,利息后计。欠债还钱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一间讲诚信的公司,尽管正在经历改制带来的阵痛,但是我们有担当讲信用,绝不会如茂名中院那样有如此推诿及不作为的恶劣行径!希望市领导能够关注重视并出面维护我公司的正当合法利益,督促茂名中院尽快纠正错误,还我公司一个公道!
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经理、中共党员:张杰
联系电话:13702891729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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