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日报社:
我陈日新是化州市杨梅镇北亨村委会旺什村村民, 2022年9月17日,在杨梅镇北亨村委会旺什村的石头岭自家的墓地处,旺什村村民陈飞龙、陈小龙及其两人的妻子、大姐伙同亲属约50-60人强行挖开我家墓地,将他父亲强行葬入在我家的墓地里,我陈日新、妻子黄土华、我大哥陈亚荣及侄子陈康权、陈土勇等人到现场进行阻止,遭到对方一伙人的恶意殴打,有现场视频为证,将我大哥陈亚荣打致脑挫伤及颅脑内渗血(有化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予以证实),已构成轻伤,将我陈日新及妻子黄土华、侄子陈康权、陈土勇打致轻微伤,均有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为证。案发后,我们虽报警处理,但没想到杨梅派出所干警不但没有保护受害人,还充当那伙凶徒的保护伞,令我们含冤受辱了一个多月,走投无路之下我们唯有向报社求助,将这伙凶徒以及杨梅派出所干警的恶行公诸于世,盼求能讨回公道。
在案发当天,陈飞龙、陈小龙等人仗着人多势众,不遵守本村丧葬墓地使用的习俗,强行挖掘开陈日新自家已经建好5年多的墓地,将陈飞龙父亲葬入陈日新自家的墓地里,我及其家属当时只是静坐在自家墓地上抗议,但陈飞龙等人为达到占有陈日新自家墓地的目的,伙同弟陈小龙及其妻子等约50-60人对我们实施殴打致伤致残,导致我家人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仍未康复出院,具体伤情正有待法医鉴定。陈飞龙等人在强抢强我家墓地过程中有组织有计划,无视法律约束及风俗习惯,具有犯罪主观和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恶意,其行为已构成寻畔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根据陈飞龙、陈小龙等人的犯罪事实,我陈日新及村民陈仕恒依法向公安机关110报案,在我们人身受到攻击达到近40分钟后,化州市公安局杨梅派出所民警才迟迟出警到来,杨梅派出所至案发地点约1公里左右,杨梅派出所出警长达近40分钟才到达案发现场,明显存在着出警处置不及时的行为,恳请纪委、监察委依法对杨梅派出所出警不及时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一查到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的有关责任;杨梅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到达案发现场不是第一时间保护伤者的人身安全,而是叫实施犯罪嫌疑人方的妇女快快躺在地上大哭,并拍下视频,然后民警打电话通知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装死装伤的3名女性犯罪嫌疑人拉上化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案发后,根据化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记录足以证明3名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人身攻击,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并全程陪同到化州市人民医院守护治疗,躺在案发现场真正受到人身伤害的伤者陈日新、黄土华、陈亚荣、陈康权及陈土勇没有得到现场民警的有效保护,也没有依照有关程序通知救护车送医救治,其中受伤最严重的陈亚荣是被殴打最严重的,其颅脑受到犯罪嫌疑人陈飞龙、陈小龙等人的暴力殴打,打致脑挫伤及颅脑渗血,昏迷不醒躺在地上,到达现场的民警不闻不问不采取保护措施,也不通知医疗部门对昏迷不醒的陈亚荣伤者进行救治,处置民警通知医疗部门将装死装伤的嫌疑人拉走后就直接离开现场,对受害人不理不问,受害人等人自行组织车辆前往化州市人民医院医治,杨梅派出所出警处置的民警的行为致使我们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我们认为,杨梅派出所所长劳卫宏及出警民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处警行为明显存在着处警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失职、渎职的侵权行为。在我们报案后,杨梅派出所所长劳卫宏及民警到达现场没有控制案发现场,没有对案发现场实施现场收集证据,明显具有包庇犯罪分子及纵容犯罪分子的失职、渎职行为。报案后也不及时拘留控制陈飞龙等犯罪嫌疑人,也不及时给受害者进行询问笔录,也不肯委托法医对我们的伤情进行鉴定,我陈日新及其家属到派出所要求严惩犯罪分子时,劳卫宏所长一直推由杨梅司法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协调解决,我及家属一直坚持陈飞龙、陈小龙等犯罪分子对我们殴打致轻伤、轻微伤,已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寻畔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劳卫宏所长一直拒不立案侦查及拘留控制犯罪嫌疑人,为此,杨梅派出所及劳卫宏所长明显具有包庇犯罪分子的嫌疑,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现恳请化州市纪委、监察委依法依规对被举报单位杨梅派出所、出警民警、被举报人劳卫宏所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立案查办,追究其相关的违法违纪责任。
我恳请zhèng fǔ有关部门对我的信访举报给予重视,责令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陈飞龙、陈小龙等人犯有的寻畔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为盼!
举报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杨梅镇北亨旺什村31号
联系电话号码:13535940486
日期:2022年 11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