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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上当!化州农商行拍卖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六宗房地产涉嫌违法

    yyyang
    2025-05-26 16:33:37
    → 快速回复 点击数:4190

          近日,我司从网上获悉,化州农商行又擅自在淘宝网阿里资产交易平台上发布《竞买公告》,定于202565日上午10时至202566日上午10时,公开竞买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新路口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化州市下郭街道宏发路5号首层房产。这样的违法操作化州农商行已有多次。为避免不知情的竞买人掉进陷阱而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在此,本司特作如下郑重劝告:

    一、化州农商行无资格将我司的资产推出拍卖,该行为涉嫌违法。

    首先,化州农商行没有取得《竞买公告》所列标的物的合法权属凭证。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新路口气库国有土地,证号:化国用(97)字第2100086号,土地面积14216平方米;位于化州市河西新路口国有土地,证号:化国用(97)字第2100085号,土地面积25317平方米(其中裁定给化州农商行抵债的土地13000平方米);位于化州市化州镇化官公路第三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458407号,建筑面积205.39平方米;位于化州市化州镇化官公路第五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458409号,建筑面积21.1平方米;位于化州市河西区新路口院内8幢房产,证号:粤房字第1186312号,建筑面积201.64平方米;位于化州市下郭区宏发路5号市供气公司集资楼首层和二至六层公共楼梯间房地产,土地证号:化国用(98)字第0600217号,房产证号:粤房字第1186289号,建筑面积173.1平方米。上述六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持证人至今仍是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目前仍由我司占有、经营和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化州农商行仅凭化州法院作出的(2006)化法执字第77号和(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便肆意在网上兜售推出竞买,简直是荒谬至极。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规定,因此,该拍卖行为是非法、无效的。

    其次,这样的拍卖,就是把标的物的瑕疵披露无遗,把价格压低低作为诱饵,实质是给受蒙蔽的竞买人挖坑,将使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的重大损失。又据《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特劝告化州农商行,这伤天害理的事是不可取的。

    二、本执行案存在重大错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纠正

    化州法院在受理该债务纠纷执行案中,作出的以物抵债"的民事裁定时,采纳了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1231日出具的存在严重错误的两份《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作为主要证据,因评估机构滥用职权将27216平方米的商业用地"非法改为工业用地"性质进行评估,使评估价值比当时的商业用地"的评估价值减少了2000多万元,而一审法官却睁着眼睛装瞎子,视而不见,最终作出了枉法裁决。本公司当然不服,于是,于202134日开始,针对《评估报告》的错误问题向化州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而化州法院及二审法院均以超过了期限提出为由驳回异议申请。但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级法院于202547日作出(2025)粤执监9号《通知书》明确认定(见第1页第14~16行、第2页第1~3)你公司于202134日向化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此时执行程序尚未终洁,你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一审、二审作出的执行裁定认定你公司超过期限提出异议,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但仍然维持一审、二审原来的处理结果,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既然提出异议未超过期限,那么对一审二审采信明显违法的《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也应依法予以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的答复显然不符逻辑。对此,我司将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相信正义不会缺席,事实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在此需要特别声明: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执监9号《通知书》的答复(见第2页第21~22)“……另外,你公司申诉提出的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生效民事调解书错误的问题,可另寻执行监督途径寻求救济。"的阐述,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确认调解书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制,我司亦将继续行使该权利。因此,我司抗议化州农商行违法行为,要求尽快撤回《竞买公告》,希望广大群众不要上当受骗。

     

    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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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料热线:138286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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