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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州一村长租地不慎入狱 定罪依据矛盾

    2017-04-28 08: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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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茂名化州市(县级市)中垌镇马头路头村民委员会环村村长刘永喜因租地不慎被监禁将近一年,其定罪依据自相矛盾,涉案土地性质、租地金额均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刘永喜家属认为,租地合同存在不严谨纰漏,也没有造成集体利益受损,完全可以不用追究刘永喜刑事责任,令他饱受牢狱之苦。


    其家属和村民们在维权过程中发现,中垌镇政府个别领导干部因刘永喜不配合镇政府非法“少批多征”土地,而打击报复刘永喜。


    村长租地不慎含冤入狱,疑遭到打击报复


    2013年换届选举村长,外出乡贤刘永喜高票当选新一任村长。刘永喜讲究原则,担任村长后率领村干部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彻底改变环村的原貌。


      刘永喜为环村集体的发展和公益事业,不论是收益和支出,都做到公开、公正、合情合理的,并带领环村全体村民,为环村建设硬底化道路,建设球场、绿化环境、安装网线和监控,还扶助困难户老人家,助学等,村民们有目共睹。


    接近九成的村民都是投刘永喜的票,刘永喜被选任环村村长。不久刘永喜却含冤入狱。


    然而,中垌镇政府在征地不成功的情况下,采取所谓“警告小数人教育多数人”的办法,原村长刘永兴在中垌镇政府个别领导示意下,以租赁合同(2014年3月11日)违法为由,状告村长刘永喜变相买卖土地的形式为由,致使刘永喜含冤入狱。


      租赁合同的事实是,2014年3月份,为了繁荣环村,加速经济发展,经村民大会决定,一致同意将部分宅基地公开招租。

      2014年,化州市中垌镇马路头村委会环村经济合作社先后租赁了十几块土地,租赁合同内容,只约定乙方有使用权。


    2016年5月9日,化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刘永喜涉嫌变卖土地形式的名义,将刘永喜刑事拘留。


    至今,刘永喜家属始终认为,刘永喜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刑事犯罪。


    国土局涉嫌违法办证乱作为,村长定罪依据有争议


    刘永喜涉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犯罪的土地现状并没有受到破坏,租赁土地可以收回,同时国土部门可以依其职能要求,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租赁合同。


    化州市国土局于2016年9月6日出具给公安局的证明,宣称所谓的宗地草图(编码121050016-1-4号),是环村集体土地证。本证据涉及到刘永喜所租赁的土地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化州市国土局无视法律,违反程序办集体土地证(化集[2013]第1210500016-1-4号,以下简称:编码121050016-1-4号)帮助中垌镇政府征地。


    化州市国土局违法办证,未经土地权利人申请和同意,擅自办理。据了解,马路头村委环村四个经济合作社从来没有通过合法手续(程序)向化州市国土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证。但是,化州市国土局未经相关权利人申请擅自发放《村集体土地证》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


    2009年开始,中垌镇政府开始征收环村集体土地,并完成土地平整,本该是中垌镇政府所征收完毕的土地,化州市国土局却给环村多个经济合作社颁发《村集体土地证》,这些《村集体土地证》却没有发放给村集体。


    根据化州市国土局颁发集体土地证(编码121050016-1-4号)分析,将处分给各个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合并,已构成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经营权,该土地证依法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租赁合同所租赁的土地在1977年就按份处分给各个经济合作社独立经营、管理,不论是处分土地使用权和签订租赁合同权,都是出于各个经济合作社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同意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土地,使用单位享有管理、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刘永喜家属及律师认为,化州市国土局出具集体土地证明书(编码:1210500016-1-4号)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其理由是:1、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未经土地权利相关人申请,擅自进行登记办理的集体土地证(编码:1210500016-1-4号),程序无效,当然无效。目前,环村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已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土地证。2、国土局先后证明(编码:1210500016-1-4号)土地(45.2661公顷)权属出现矛盾,也就是说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无法确定,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另外,中垌镇政府出具一份不动产登记的证明材料,载明:环一、环二、环三、环四经济合作社的,四至界线清楚,证明真实有效。据此,依照责任权利分开原则,刘永喜职能对租赁属于环村集体1号、2号、3号土地承担相应责任,其涉案租金仅是30万元,远远未达到刑事追究的刑事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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