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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诉 书

    知事
    2018-04-08 12:40:10
    → 快速回复 点击数:12295

    茂名市委

    投诉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简称橘财公司)

    地址:化州市河西新路口勒冲山。

    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法,侵害了投诉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投诉人的公司为此将要解体,致使下岗,造就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极坏。为此,投诉人特通过茂名网网络问政向市委发去投诉书。投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投诉请求:

    请求茂名市委,纠正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法侵害投诉人的合法利益的错误行为,维护投诉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况

      化州市供气公司(简称供气公司)1996年11月26日从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市支行(简称建行)借款130万元,因无法偿还。被建行起诉,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化经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判决供气公司偿还本金130万元、已经发生利息189070.7元,以后利息另计。化州市人民法院以(2001)化执字第303号案立案执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茂中法执字第37号案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化州市橘财供气公司(简称橘财公司)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抵押房屋偿还了欠款1195620元。

      因债权人变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3)茂中法执字第37号恢字第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化州市供气公司支付本金1300000元及2000年9月20日后利息给江门市智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经阳漠会审字(2017)400号鉴定报告确认,化州市供气公司尚欠本息4854696.11元。橘财公司收到上述文书后,认为阳漠会审字(2017)400号鉴定报告确认欠款金额存在严重问题,一是2014年9月10日已经执行的1195620元并未在执行款中扣减;二是,本笔债务属金融不良债权,在债权打包转让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组建的联合体外的主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不可以计息;但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函及(2013)执他字第4号函,即不属于国家金融机构,从转让之日起不能再计付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本笔债务2008年8月11日由顺威资产联合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纪要》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中的三个规定。

    不符合规定报告书(以下为内容)

    因此,我司本笔债务利息,依上述三个规定只能计至《纪要》生效之日(2009年3月30日),以后再计付利息是错误的。我司将上述依据已2017年8月3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核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结果未作出前,应当暂缓拍卖被执行人(我橘财公司)土地。

      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法,侵害了投诉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

    (一)2017年8月3日橘财公司提交《复核申请书》至今,未得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答复,反而在未告知橘财公司的情况下,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6日在“阿里拍卖网”将被执行人12317多平方土地拍卖是违反上述三个规定的。我橘财公司通过“阿里拍卖·司法网”上途径知悉后,为此,我橘财公司认为,欠债还钱天公地道,但在未作出明确本息的合计总金额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第九条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已经执行了被执行人1195620元债务减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减除,仍然将该执行的1195620元继续计付利息?在申请执行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出复核申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从早作出复核,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为何没有任何回复?为什么在未复核的情况下置橘财公司暂缓拍卖土地的请求不顾,竟在未告知我橘财公司之前进行继续拍卖被执行人(我司)土地?明显表述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法的侵权行为。

    征收的土地

    征收的土地

    此图清晰显示消防通道的重要性


    (二)2018年3月29日下午,投诉人前往茂名中级人民法院找到承办本案的法官王志华,向他提问4个问题:1、为什么在未复议我化州橘财供气公司提交的复核申请前,拍卖我公司的涉案土地?2、为什么不依照最高法院2009年3月30日公布的“会议纪要”三个规定执行?3、为什么在继续拍卖我公司的涉案土地前,不依规定通知我公司支付不足的欠款?4、为什么要拍卖我公司该不在涉案土地内,即气库围墙以外的消防通道?该承办本案的法定王志华回答说:“1、主审法官张书名不交齐复议资料给我复议;2、上述的“会议纪要不适合本案件;3、我院拍卖涉案土地已在“司法网”上公布;4、拍卖涉案土地由我院决定。根据该法官的回答问题,明显表述了其严重违法执法行为。

    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歪曲事实拍卖土地的事实

    投诉人前身的化州市供气公司为了扩建库容、停车场、消防通道,向化州市国土局申请有偿征用土地。经化州市国土局同意并报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偿征用了不在涉案土地内的土地,即气库围墙以外的消防通道地,这土地是与本案无关的。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中法执字第31号恢字第1号之一《关于委托重新评估的函》,将我公司上述与本案无关的土地作为涉案土地,以“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评估拍卖。可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歪曲事实拍卖我公司的土地,侵害我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投诉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法、超低价拍卖我公司的土地;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上述三个规定,将涉案债务依法不应当计算利息的而违法计算利息,造成我公司处于将要解体消亡之制;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造成我公司原有200多名职工将要解散下岗,致使一个化州市人民政府属下的企业无辜消亡。为此,我公司在这将解体的燃眉之急情况下,呼吁向茂名市委投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呼吁茂名市委介入本案,主持公道,纠正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违法行为,挽救我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将解体的燃眉之急,稳定我公司200多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维护我化州市人民政府该属下企业的生存,这也是稳定社会的发展。

    同时是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是化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示范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现在拍卖安全通道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以上投诉,恳请茂名市委予以采纳,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投诉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

    2018年4月8

    [font=仿宋] 联系人[/font] [font=仿宋]张杰[/font] 13702891729


    附: 法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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