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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2018-05-09 23:18:59
    → 快速回复 点击数:4351
    控告人:王勇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82198308111412,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江边街56号,联系电话:13650851113。
    被控告人:黄东海,男,汉族,成年,住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委会留令村。
    被控告人:黄敏聪,男,汉族,成年,住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委会深井塘村。
    被控告人: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
    负责人:庞世贞,该所所长。
    控告的目的和请求:
    1、请求纪委、监察委、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黄东海、黄敏聪故意伤害控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2、请求纪委、监察委、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故意放纵、包庇犯罪充当黑社会人员保护伞的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控告人王勇强和朱超亮、朱上福、朱上金、朱康清在化州市站前路一家酒店饮酒。当时被控告人黄东海、黄敏聪等人也在该店饮酒。我们饮完酒,准备离开时,黄东海过来向朱超波追讨债务,发生口角,黄东海当即扬言:“半个钟,你就知道死了。”当时,我们在场的人全部听到黄东海放出的狠话。不久我们饮完酒开摩托车经化州大桥、西堤、北岸桥往北岸方向走,路上,我们发现有两辆小车跟踪我们,当到达北岸的巡警大队路段时,小车逼停我的车,逼我和朱上福下车,而借黄东海钱的朱超亮已经开车在前面远去。控告人和朱上福被黄敏聪逼停下车后,马上就有8、9个青年仔拿着开山刀从两辆车上冲下来追砍我和朱上福,其中4个人拿刀砍我,另外几人追砍朱上福。因我跑不过他们,被黄东海、黄敏聪等人砍倒在地上,血流满地,昏迷不醒,摩托车也被他们砍坏(已报废)。他们将我砍倒便扬长而去。大约过了40分钟,幸好有路人经过发现我倒在地上,满身刀伤,便送我到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化州市人民医院立即将我转送茂名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当我苏醒后,便打电话给朋友陈木旺,告诉他,我被黄东海、黄敏聪一伙砍伤的情况,陈木旺马上赶到医院了解详情,并立即帮我报警。我在医院住院治疗长达70天,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刀砍伤:1、左腕三角骨、大小多角骨骨折;2、左腕关节襄裂伤;3、左示中环小指伸肌腱、示小指固有伸肌腱、拇长伸肌健离断;4、左挠侧腕长短伸肌健、尺侧腕伸肌健离断;5、右上臂肱桡肌部分裂伤;6、右足跟腱大部分断裂;7、多处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定残十级。案发前我开摩托车及被控告人黄东海、黄敏聪的两辆小车经过的路段有多个监控视频可调取,北岸巡警大队附近路段是打人现场也有监控视频,该案根本就不需要作什么调查就可以查清楚的,但被控告人北岸派出所的办案人员故意不调取监控视频,人为造成证据不足。案发大约过了一周后才捉拿主犯黄东海及其同伙多人,但只对黄东海一人录口供,立案隐瞒事实上报。该所办案人员不收缴作案工具砍人的凶器——开山刀,并进行指纹鉴定,是严重的失职和渎职。因北岸派出所办案人员故意包庇犯罪,充当被控告人黄东海、黄敏聪一伙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致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案回公安机关,随即释放凶手及其同伙。为什么当时捉拿了黄东海及其同伙共多人,只对黄东海一人作口供笔录?办案人员对我方在场人员也不作调查取证,足以证实被控告人黄东海、黄敏聪等凶手故意伤害案件,被人为地消毁证据,致使该案将近两年都未破案,砍人凶手一直逍遥法外。控告人不但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所受的伤害更大。该案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控告人将逐级上访直至中央。控告人请求各级领导主持正义,为民伸冤,早日辑拿凶手归案。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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