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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州市场监管局协助转74岁老人当法人目的为何?

    bottle
    2022-02-18 11:19:43
    → 快速回复 点击数:18064

    茂名市日报社: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该局”)对高州市翔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博皓、阮杨礼股东提出的关于“本公司变更法人一事不知情,要求该局撤销法人变更,恢复旧法人”一事,该局迟迟不作回复不处理的态度,还一再推脱且认定自己合规合法作为,作为纳税人深感无奈痛心。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转74岁老人当法人目的为何? 难道不应考虑当中是否有猫腻,为纳税人把把关吗?难道是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某些人为利益有意为之,那相关部门真的要好好查才行。

    本人是翔鸿公司股东梁博浩,我和翔鸿公司另一股东阮杨礼于2021年四月在网上见到翔鸿公司的法人发生变更,由于公司约有2亿的资产清算未完成,我们感到非常紧张和害怕,作为股东我们根本没有收到股东会议关于变更法人事项的开会通知。所以我们两个股东在47日便到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情况。资料显示,覃金成声称有电话通知阮杨礼,但实际情况是阮杨礼本人从未接到过电话通知,就此事实阮杨礼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该情况,要求该局撤销工商的变更登记,恢复原来的法人。

    另外我本人作为股东之一,占公司股份45%,后来转了10%给阮杨礼后,我剩余35%股份。由于我父亲欠黑社会的高利贷,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我当时在部队服兵役,委托我的表哥陈秀文将我的股份于2015128日转到覃文浩名下,由覃文浩代持。时间过了两年多。我找覃金成父子要回我的投资本金和利润。他们父子讲我没有股份,他们父子想要侵占吞并我占翔鸿公司35%股份的资产约7000多万元,所以我没有办法,只能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于2020年高州法院判决胜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810日判决我胜诉,都判决我有35%的股份,20218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对方申诉再审请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上证据,表明该工商登记变更法人是存在不合理情况,和阮杨礼股东一致要求,要求该局撤销工商的变更登记,恢复原来的法人。但该局在网上回复,只是推脱,该局不负责任,不敢公开我们的事实和依据,帮助覃金成两父子掩饰罪行,这样应是该局的所为吗?

    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拖再拖,采取不处理的态度,正常的工作流程如果三个月都未处理已经是极为怠慢,现在已经十个月有多,该局连一个基本回执都没有给我们,多次交涉都以“已经在处理,需要走流程····”推脱,还不断要求我们要提交更多更充足证据才能处理为由,一拖再拖至此。2020810日法院已判决我拥有35%股权,202134日变更法人代表,在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找了个74岁高龄的老人来做公司法人代表,逃避自己的违法责任后将转移资产我于20214月就反映情况,因为担心覃金成变更法人后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结果拖至10个月有多,足足有300余天,有充足的时间给覃金成转移资产,造成我们的损失,不是该局一句“擅自处置公司房产、挪用公司资金等问题,不属于职责范围”就能推脱责任的。事实上,三岁小孩都知道覃金成父子都是变更法人,转移资产和逃避法律责任。

    我们提交依据也有十个月,怎么解释该局一直没有做出处理,还有就覃金成隐瞒股份事实,我提交的依据证明我有权参与决策,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做出的工商法人变更还是合法一事,理论站不住脚,该局一再坚称法人变更合法?工商部门不是保证大家的权益,而是单单保护部分人权益?在这件事就是保护覃金成父子的权益,而不保护梁博皓、阮杨礼的权益呀。

    此外就阮杨礼根本没有接到电话通知问题,该局回复的“关于提供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问题。我局依法对高州翔鸿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发现其所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核查确定存在不真实等情况,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法处理”,股东本人到该局反映情况,说明一、未收到任何形式通知。二、真实股份分配有法院判决证明,工商登记不是事实全部,提出法人变更有异议。这些都还不足以证明“存在不真实情况”?这正面回应也是够讽刺的了。

    重申,本人希望该局能给我一个正面的答复,也希望媒体为公平正义发声。

                       

                            

       反映人:梁博皓

         202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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